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33136。
法定代表人:王吉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营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WE8M。
法定代表人:刘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62231元[其中支付工程设计费11798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837410元(以11798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5376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2219元、案件受理费1031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