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2695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明,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冬,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联创智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618号。

法定代表人:卫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保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618号。

法定代表人:焦堂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设计公司”)与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兰州新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明、吴晓冬,被告瑞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亮、王芸,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保年,农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建公司、城建公司、农投公司连带支付勘察设计费人民币2608400元;2.判令瑞建公司、城建公司、农投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3960元;3.判令瑞建公司、城建公司、农投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标的共计人民币33623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瑞建公司向安徽设计公司发出《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兰州新区2016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委托设计的函》(瑞建投资函字【2016】53号),委托安徽设计公司对兰州新区2016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2017年该项目由农投公司承接,城建公司为农投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11月,安徽设计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内容、规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769800元,其中勘察费866300元,设计费29035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设计公司依约进行详勘,完成了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各项工作。瑞建公司、城建公司、农投公司依约支付预定金人民币753960元(其中勘察费预定金173260元)、剩余勘察费用人民币693040元、施工图设计费人民币1161400元,共计人民币2608400元未付。安徽设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瑞建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移交给城建公司,安徽设计公司所提交的合同也是与城建公司签订的,瑞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案涉工程发包人是城建公司而不是瑞建公司,故安徽设计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瑞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城建公司辩称,安徽设计公司在2017年12月25日与城建公司签订勘察合同后,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截止目前安徽设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安徽设计公司向城建公司主张设计费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安徽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农投公司辩称,农投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亦无付款义务,安徽设计公司与瑞建公司、农投公司达成债务承接意思表示,案涉项目并未实际移交,此前安徽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与农投公司无关,农投公司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新城建发﹝2016﹞333号文件(相关建设任务的通知)、新城建发(2017)263号文件(建设任务的通知)、兰新规专纪﹝2017﹞100号会议纪要、兰新规专纪﹝2017﹞82号会议纪要、《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费用的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安徽设计公司提交的1.瑞建投资函字﹝2016﹞53号文件(委托设计的函),瑞建公司对该文件真实性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文号的文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2.安徽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发送单中标明文件类别为“用于外部评审”,发送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13日,签收时间分别为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与2017年7月21日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新城建发﹝2017﹞263号文件要求相一致;移交的文件分册《秦川镇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保路设计文件(方案设计)》与安徽设计公司、城建公司签订的《秦川镇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兰州新区中保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城建公司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25日向安徽设计公司汇款1910000元(备注为勘察设计费)、880000元(备注为工程勘察设计费)、1680000元(备注为中保路改造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相一致;设计文件发送单签收人杨晓与瑞建公司提交兰州新区2017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农投公司接收人杨晓相一致,农投公司虽认为杨晓并非其员工,但对于历次移交项目协调会中要求瑞建公司尽快移交项目农投公司立即接收施工的工作安排,农投公司是否另安排其他人员代表农投公司接收瑞建公司所移交项目,农投公司对此未作举证或说明,故农投公司该项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故本院对二份设计文件发送单、三份银行汇款凭证及瑞建公司提交的兰州新区2017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计划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而事后并未对此详细约定,这与历次工作协商会议上要求尽快完成移交,尽快完成施工的要求不符;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1.6.2条约定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接收人为王兴宇,该指定接收地点即为安徽设计公司与瑞建公司指认的接收地点,王兴宇即城建公司两次出席移交协调会议的代表;城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签订的《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勘察设计费用计算书中约定勘察费、设计费下浮30%,这一点与2017年10月20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兰新规专纪﹝2017﹞82号第五项“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农投公司与原设计单位安徽设计公司进行洽谈工作,签订设计合同,收费标准按正常取费下浮30%的比例,同时督促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设计资料,尽快进行施工图审查。”内容一致,逻辑相符。可以综合认定安徽设计公司先向农投公司移交设计成果,再与城建公司补充签订合同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9日,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发文将2016年兰州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任务下达给瑞建公司,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工程1项、市政配套工程6项、景观环境整治工程3项。2016年9月26日,瑞建公司发函委托安徽设计公司完成兰州新区2016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9个子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秦川镇雨水污水收集工程、秦川镇南街停车场、秦川镇及保留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程、秦川镇镇区公厕及环卫用房工程、秦川镇公交站、秦川镇镇区内街巷整治工程、秦川镇农村污水收集试点工程、秦川镇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中保公路改造提升工程。2017年7月21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向农投公司发文要求兰州新区10个小康村和2个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8月上旬开工,11月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升级工程,通知农投公司尽快联系瑞建公司,委托第三方对瑞建公司代建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瑞建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根据瑞建移交项目情况,尽快完善建设项目的各类前期手续,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按照要求力争11月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工程。2017年9月4日,瑞建公司向农投公司移交了兰州新区2016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测绘资料成果、《关于兰州新区2016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委托设计的函》【2016】53号等38种资料文件、秦川镇镇区道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9种资料文件、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3种资料文件、美丽乡村基础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种文件资料、中保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地形图测绘成果文本3种文件资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等23种文件,由管学其代表瑞建公司签字移交,由杨晓代表农投公司签字接收。瑞建公司将其收到的安徽设计公司发送的秦川镇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榆川村、新园村、薛家埔村和振兴村施工图,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公交首末站、标准公厕、垃圾运转站、南街停车场、镇政府公厕施工图以及中保公路设计文件(方案设计)移交,李振华代表瑞建公司签字,杨晓代表农投公司签收。2017年9月13日,由管学其代表瑞建公司移交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镇区内道路整治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由杨晓代表农投公司签收。2017年10月20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组织农投公司与瑞建公司召开移交项目相关事宜协调专题会议,瑞建公司代表李振华、城建公司代表王兴宇等参加会议,议定事项包括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农投公司与原设计单位安徽设计公司进行洽谈工作,签订设计合同,收费标准按正常取费下浮30%的比例,同时督促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设计资料,尽快进行施工图审查。2017年11月15日,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组织农投公司与瑞建公司召开移交项目协调专题会议,城建公司代表王兴宇参加会议,会议就瑞建公司移交农投公司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农投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议定事项内容中提及尽快将兰州新区中保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兰州新区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列入2018年新区财政预算,中川园区、秦川园区尽快开展兰州新区中保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拆迁工作,尽快解决三线改迁相关事宜,拆迁费及三线改迁费纳入项目成本核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017年12月25日,城建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设计人的安徽设计公司补充签订《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载明主要建设内容由镇区内街巷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环卫设施配套工程两部分组成,涉及秦川镇区内51条小街巷整治改造及镇政府公厕等其它环卫设施等,合同总价为3769800元,其中勘察费866300元、设计费2903500元;工程计划开始、完成设计日期均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和工程设计资料,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安徽设计公司所留的开户银行为徽商银行合肥市稻香楼支行账号为2091××××1272。第二部分为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了词语定义与解释、技术标准等事项。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为农投公司,指定接收人为王兴宇;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为根据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包括: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勘察报告于评审通过后7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10套,时间按实施进度计划执行,施工图文件8套,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提交;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审查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审查会,具体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定金,作为项目前期启动费用,完成详勘工作提交勘察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勘察费用;提交初步设计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30%,设计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2‰支付,上限为合同总价的20%,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2‰扣除,上限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附件中载明:1.勘察费根据《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规定,按建安费0.8%计取,即154685000元×0.8%=1237500元,根据市场行情和本项目勘察实际工作量,勘察费予以下浮30%优惠,则本工程勘察费用最终为1237500元×0.7=866300元。2.设计费小街巷整治改造基本设计费3674200元,环卫设施基本设计费473600元,合计4147800元,根据市场行情,设计费予以下浮30%优惠,则为4147800×(1-30%)=2903500元,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合计866300+2903500=3769800元。庭审中,安徽设计公司陈述其完成了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其60%(20%+40%)设计费及全部的勘察费,故主张勘察、设计费26084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11日,城建公司向安徽设计公司账号2091××××1272汇款1910000元,备注为勘察设计费;2018年12月26日,城建公司又汇款880000元,备注为工程勘察设计费;2019年4月25日,城建公司再次汇款1680000元,备注为中保路改造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城建公司未支付案涉项目勘察设计费,且该项目未投入实际建设。

再查明,2015年10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一年期LPR由年利率4.20%逐步下调至3.85%,五年期LPR由年利率4.85%逐渐下调至4.65%。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瑞建公司发函委托安徽设计公司设计包括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内的9个子项目设计施工图,安徽设计公司同意并开始设计,双方对此达成合意,但瑞建公司已经于2017年9月4日开始向农投公司移交全部代建项目,并将包括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内的施工图等均移交给农投公司后,由城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补签设计合同,并将勘察费、设计费下浮30%。安徽设计公司对此知情并同意与城建公司签订合同,原设计合同关系相对方即变更为安徽设计公司与城建公司。故瑞建公司不是本案案涉合同相对方,农投公司也并未与安徽设计公司签订合同,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安徽设计公司对瑞建公司、农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城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签订的《兰州新区秦川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条件。本院认为,虽安徽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详勘工作提交了勘察报告并经审查通过,但勘察报告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安徽设计公司提交了施工图设计,也证明了其进行了勘察工作,故对其勘察费866300元应予以支持;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予以审查是为了减少设计错误,作为最终的设计施工图的基础,本案中,城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补充签订合同的同时,确认了农投公司代城建公司接收案涉合同施工图的事实,且并未对安徽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提出修改、完善、重做之类的建议,即对安徽设计公司最终提交的施工图无异议,故城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至60%,即2903500×60%=1742100元,故安徽设计公司诉请支付设计费及勘察费26084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753960元的诉讼请求,瑞建公司、农投公司并非其案涉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城建公司在补充签订设计合同之后并未及时付款已涉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安徽设计公司并未提交因城建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因设计合同是补充签订,合同签订前移交施工图文件时,城建公司与安徽设计公司并未达成合同关系,对违约金并无合意,2017年12月25日合同签订后,城建公司对收到的施工图的审查期限不应超过15日,审查期满后,城建公司也并未对安徽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提出异议,理应支付设计费,故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参考罚息标准,对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本院酌定以年利率6.3%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起诉前一日)的利息,本院酌定以年利率5.3%计算,故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产生违约金为267491.42元(2608400×6.3%÷360×586),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为166278.25元(2608400×5.3%÷360×433),合计为433769.67元(267491.42元+166278.25元)。故安徽设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此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安徽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新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2608400元及违约金433769.67元,合计3042169.67元;

二、驳回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849元,由兰州新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45元,由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