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234号
原告: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李圩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406085243625A。
法定代表人:田华立,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悦街与高塘湖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557809333K。
法定代表人:何友法,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朱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熠,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按时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33136(8-10)。
法定代表人:苏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服务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592E。
法定代表人:李景昶,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淮南市田荣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胡 军
人民陪审员 王振茂
人民陪审员 程龙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