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王峰、阜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0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峰,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笪乘胜,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原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西二环交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该中心主任。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峰因与被申请人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峰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23日即已交工并通过验收属认定事实错误。2、工程验收时既未征求村民的意见,也未征求村委会的意见。3、被申请人在对案涉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要确保排水系统与立体工程同时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并确保排水系统能够充分发挥排涝功能。原审判决已认定桃园因连续下雨排水不畅而受灾,排水不畅系因排水系统不符合要求所致,被申请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05国道三角元至太和段改建工程分为南接线和北接线两期工程,南接线于2014年5月交工验收,北接线于2017年12月交工验收。王峰承包的桃园位于105国道三角元至太和段改建工程颍河三桥南接线工程北部,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23日即已交工并通过验收,并无不当。2017年8—10月份,当地连续阴雨,无法排涝,王峰承包的土地虽因积水时间长导致种植的桃树死亡,但王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害结果与四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法律规定,或竣工验收时当地的村民或村委会就工程排水问题提出过异议,故原审判决对王峰要求四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王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爱武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曹 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炜炜

书记员杨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