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香樟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苏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联创置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设计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瑞建公司支付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逾期利息578661.5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逾期付款额3395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被上诉人应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可研、勘察、设计费11239672.5元。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可研、勘察、设计费11239672.5元(合同总价款的90%),且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不属于未完工部分剩余款项,剩余款项“合同总价款的10%”上诉人诉讼时已放弃主张。三、被上诉人未按约支付3395410元设计费,已构成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四、被上诉人应以逾期付款金额3395410元为基数,支付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逾期利息578661.5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逾期付款额3395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四、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诉争系被上诉人违约行为所致,理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瑞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未就剩余未付款项付款时间达成新的合意,不应支付利息。首先,上诉人并未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其次,根据兰州新区审计局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审计报告,案涉工程因停工调整合同价款,上诉人也认可该价款,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设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瑞建公司支付可研、勘察、设计费3395410元;2.判令瑞建公司以逾期付款额3395410元为基数,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支付余款利息578661.59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7612.32元),共计746273.91元;3.本案诉讼费由瑞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安徽规划设计公司与瑞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瑞建公司),委托设计人(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承担兰州新区经三十一路、纬十三路道路工程可研、勘察、设计。设计费暂定为12488525元,还约定“瑞建公司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提交初步设计后,瑞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最终价款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按约进行工程的可研、勘察、设计,并陆续向发包方瑞建公司交付了设计文件。2016年9月19日,因案涉工程项目取消建设任务,合同项下的工程停工,2021年4月9日,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算审计报告,其中载明瑞建公司与安徽规划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12488525元,结算金额11239672.5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瑞建公司已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共计支付可研、勘察、设计费7844262.5元,尚欠可研、勘察、设计费3395410元未付。现安徽规划设计公司要求瑞建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瑞建公司将兰州新区经三十一路、纬十三路道路工程可研、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安徽规划设计公司,该发包行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生效。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经审计决算,安徽规划设计公司已经完成的可研、勘察、设计费为11239672.5元,瑞建公司仅向安徽规划设计公司支付7844262.5元,尚欠可研、勘察、设计费3395410元未付,瑞建公司对安徽规划设计公司诉请的数额无异议,故安徽规划设计公司请求瑞建公司支付剩余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瑞建公司已付金额已超过40%,但案涉工程并未完工,属于签订合同时未约定的新情况,此种情形下剩余钱款何时支付、如何支付、违约责任等双方未做补充约定,所以不能直接认定瑞建公司构成逾期付款,故对安徽规划设计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可研、勘察、设计费3395410元;二、驳回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967元,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981元,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8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安徽设计公司与瑞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在款项支付条件成就的情况下,瑞建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安徽设计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最终价款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数额及时间,故涉案合同总价无法在案件审理期间确定,无法确认瑞建公司的付款比例及数额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亦无法确认瑞建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至涉案工程停工,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决算审计报告,涉案合同价款确定后,瑞建公司即负有向安徽设计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义务。至诉讼时,瑞建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故本案安徽设计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点应从合同价款确定次日起计算。原审判决对此判处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安徽设计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395410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合计29554元,由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55元;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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