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三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33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凤,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UAC1K,住安徽省宿州市苏马园区科创中心2号楼1102室。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三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朱淑敏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