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民初3049-2号
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云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镇大厦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霍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云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