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辽宁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
法定代表人:王宁斌,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工费1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给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56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辽宁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吉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