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788号
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王宁斌,经理。
被告:晟源康(日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仉振玉,经理。
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晟源康(日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