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天兴蜂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265号之一
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9-1号(6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49920Q。
法定代表人:王宁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彬,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瑶,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兴蜂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2746055C。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告:金蜜蜂中药饮片(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18-11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兴蜂蜜有限公司、被告金蜜蜂中药饮片(辽宁)有限公司中承揽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9元,减半收取计3544.5元、保全费2450元,均由原告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巧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睿琦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