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3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贵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兰山经济开发区治一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给付费用总计209192.5元。
我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浦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