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青景雅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83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青景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青景雅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83192656B。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83574018E。
法定代表人:张建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青景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8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42347.2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83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