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和解149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XX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83574018E。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5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67223.0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