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联合苗圃与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5641号
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联合苗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东江坡村。
经营者:**,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红华巷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联合苗圃诉被申请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联合苗圃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34***84.00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联合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8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34***84.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朝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