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财保42号
申请人: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徐家村欧瑞办公楼3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RYN33M。
法定代表人:邢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14104T。
法定代表人:刘英林,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3717********,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枣庄路支行;账号:3713********,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9110********,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路支行)存款共计23万元。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3717********,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枣庄路支行);
二、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3713********,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三、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9110********,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路支行)。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23万元。
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日照千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