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7013号 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