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7013号
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