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美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民终18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大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1410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美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204国道西侧汽车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36544830。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美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