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行审50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23493208406。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传伟,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雪,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金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510580。
法定代表人刘为普,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日东综)罚字(2018)第3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日东综)罚字(2018)第3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家娜
人民陪审员  朱忠伟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文杰
书 记 员  房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