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关村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为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2154.11元。
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交来结案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1919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