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民初4613号
原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金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1683510580。
法定代表人:刘为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8121674L。
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