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与北园二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5105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京,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余奎诉被告日照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