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018号之一
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029792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81341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406元,由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