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7499号
原告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成都博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书记员  江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