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2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鲁0481财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