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2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