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财保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鲁048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