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财保180号
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保环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华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