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庆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绿野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翔公司)、邓亲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8年10月29日依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4号、第25525号、第25526号、第25527号四份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及担保文书公证书,作出(2018)京长安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大庆绿野公司、成都天翔公司、邓亲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公司支付本金130,969,058.24元、留购费1,000元、其他费用445,417.17元、罚息146,025元(2018年8月22日前)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后续罚息和本案执行费。 此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强制执行中,因各方当事人就上述债务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新疆高院于2018年12月作出(2018)新执58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案件执行。现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新疆高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新执恢3号执行裁定,指定由本院继续强制执行此案。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和保险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分别委托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调取三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在当地的被执行案件情况,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表示需要时间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大庆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信息,并建议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议延期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玉  峰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书记员 朱  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