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民终617号
上诉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上诉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6元。经查询,该邮件于2019年10月30日妥投并签收。上诉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应按上诉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