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914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邓亲华。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