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组织机构代码:1472894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构代码:734817570。
法定代表人*亲华。
被执行人*亲华,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01民初224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403507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31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15400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1执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