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2061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91号(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柳园小区南区5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满 堂 人民陪审员  徐成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