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87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闸口北步行街D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高寨120号。 被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91号(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柳园小区南区5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郑路**集镇镇医院东邻100米107-1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路林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路上步工业区205栋商务中心大厦5B13。 法定代表人:范守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林非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远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