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1593号
原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91号(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平街27-2-1-1(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计4617元,由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