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88753111C,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91号(1-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22385E,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1栋1**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做出(2022)辽0112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436.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436.94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3,197元,由申请人辽宁环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