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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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1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环镇东路115-1号第一幢楼二楼东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G2W1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1**7楼704-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8HQ12R。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8层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NMF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RWNF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路69号/-1-2幢四层附27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7EYGY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4056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70元、执行费35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12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