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凤凰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空港国际城2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与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判决书确认: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到期汇票款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至票款付清日相应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3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了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3SZ**号、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川A12H**车辆各一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弭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