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盛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恢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永盛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57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T9FA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盛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恢复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402.74元。 本案在首次执行中,于2022年9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盛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44.74元,未实际控制到金额。又于2022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于2023年1月11日做出(2023)渝0109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7402.74元,未实际控制到金额。此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恢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宇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