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1869号
原告:温州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KRY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