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40号
原告:滨州智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鼓楼街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惠民县钉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武定府路幸福河以东***1号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滨州智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钉钉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21日,原告滨州智兴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智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