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4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环镇东路115-1号第一幢楼二楼东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G2W1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318号3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1UJBH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中利路169号4栋2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AMPB9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四层附27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7EYGY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者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4719.2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6元、执行费22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到煜明公司存款300余万元,有178件案件先后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查询到德易公司存款23779元,已扣划,查询到好汉公司存款7151元,已扣划。查询到好汉公司存款1092元,已轮候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现无车辆、现无房产、无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截至2023年3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7284元、案件受理费3356元、执行费29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好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达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4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