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1848号
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颜绮,女,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