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79号2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隽,职务,董事长。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相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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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