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3876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1976389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龙,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98119064J,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46。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其也未缴纳相应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