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3380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1月10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王俊卿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