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1992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2元,减半收取7516元,由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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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海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陶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