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13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机校街**。
法定代表人张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沈阳地铁集团享有的债权,但沈阳地铁集团提出异议,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