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14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机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19763891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文,男。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6161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61元(转本案执行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XX号房屋,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张 宋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