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6619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吴继华。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地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极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五局向极地公司支付工程款3492700元;2.判令中铁五局向极地公司支付利息34927元(该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止,其后利息以3492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用由中铁五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五局作为发包人,极地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签订编号为(2020)五电城通专业(FZ5HX)-0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极地公司负责福州地铁5号线1标金林路站-金华路站区间冷冻法联络通道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州市仓山区;开工日期以中铁五局具体通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工程总价为6180300元等。现工程已完工。2021年4月15日,极地公司与中铁五局签订封账协议,约定中铁五局应支付工程款总计6179300元。至此,双方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决算,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截止目前中铁五局已支付2966600元,尚欠3212700元未付,履约保证金280000元亦尚未归还,故此中铁五局共欠极地公司3492700元。极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极地公司所提交《金林路站-金华路站区间冷冻法联络通道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涉合同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极地公司应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21元,退还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晨锋
书 记 员 严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