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6619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吴继华。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地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极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五局向极地公司支付工程款3492700元;2.判令中铁五局向极地公司支付利息34927元(该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止,其后利息以3492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用由中铁五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五局作为发包人,极地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签订编号为(2020)五电城通专业(FZ5HX)-0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极地公司负责福州地铁5号线1标金林路站-金华路站区间冷冻法联络通道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州市仓山区;开工日期以中铁五局具体通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工程总价为6180300元等。现工程已完工。2021年4月15日,极地公司与中铁五局签订封账协议,约定中铁五局应支付工程款总计6179300元。至此,双方完成该工程的全部决算,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截止目前中铁五局已支付2966600元,尚欠3212700元未付,履约保证金280000元亦尚未归还,故此中铁五局共欠极地公司3492700元。极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极地公司所提交《金林路站-金华路站区间冷冻法联络通道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案涉合同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极地公司应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21元,退还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晨锋
书 记 员 严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