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197638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科研大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411792。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7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需要以追加的执异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4民初7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待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结果出来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东